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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意见

发布时间:2013-01-05 来源:本网
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统计局,国务院各有关部门:
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《个人独资登记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,即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;有合法的企业名称;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;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;有必要的从业人员。从2000年1月13日起,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,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“个人独资企业”的,在统计上划分“企业登记注册类型”时,按“171 私营独资企业”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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